1882年2月9日,立法局正式通過《建築車路條例》(Tramways Ordinance),於1883年通過Peak Tramway Ordinance(等同現時香港法例第265章《山頂纜車條例》),提出於香港島興建6段電車路線,當中香港總商會主席奇利贊臣(F. B. Johnson)聯同另外三名商人,芬梨史密夫(或譯雪仙史蔑,A. F. Smith)、大衞沙宣(D. Sassoon)及嘉活曉士(W. Kerfoot Hughes)有意承辦當中連接中環花園道至太平山爐峰峽的鐵路。經當局批准後,香港高山纜車鐵路公司(英文:Hong Kong High Level Tramways Company)正式成立,並於1885年9月開始施工[1][2][3]。1888年5月30日上午八時,山頂纜車由當時香港總督威廉德輔爵士主持剪綵啟用,公司改為現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