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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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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英語: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是聯合國轄下的一個專門委員會,由18名專家每年三次,每次四星期,分別於紐約聯合國總部日內瓦舉行會議。其主要職責為審議由162個聯合國成員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實行報告,並監察112個簽定了兩項任擇議定書締約國的實行情況。[1]該委員會作爲一個專家機構,是一個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英语Treaty body。十個條約機構分別監督聯合國九大國際人權公約的執行情況。

第一任擇議定書》於1976年3月23日制定,賦予個人就公民政治權受侵害之申訴與救濟程序;目前有113個國家簽署[2]。《第二任擇議定書》於1991年7月11日制定,其目的為廢除死刑,目前有73個國家簽署。[3]

對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爭議主要在於其功能是屬於準司法機構英语quasi-judicial body,還是僅是就有關條約作用權威性詮釋的機構。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會員需具備「高的道德標準並具備渊博及得到承認的人權知識」,任期為4年,但當中的一半成員需每兩年於聯合國大會中經投票確認,由每個成員國投出,但他們非代表其所屬國家而只以個人參選。

與人權理事會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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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不應與有更高職責和權力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相混淆。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系統中一個更高層次的政府間組織,根據联合国宪章所成立。

  • 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系統的一個政府間機構,容許成員國就所有國際上的人權議題進行討論,並最終可以提出建議且向聯大提交年度報告。
  • 人權事務委員會僅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立,不是聯合國系統的一部分。其討論範圍僅局限於討論締約國(聯合國192個成員國並非均為締約國)在執行落實該條約的進程。同其他九個條約機構一樣,接受人權高專辦的贊助[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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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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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akob Th. Möller/Alfred de Zayas,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Case Law 1977-2008, N.P.Engel Publishers, Kehl/Strasbourg, 2009, ISBN 978-3-88357-144-7
  2. ^ Status of 1st Optional Protocol. [2013-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4). 
  3. ^ Status of 2nd OP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2-10-20.
  4. ^ 监督核心国际人权条约. OHCHR. [2024-12-08] (中文(简体)).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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