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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 (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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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行政區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省縣間分區[註 1]
位置 大清(1636-1912)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1912-1949)[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
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民國:《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創建時間1636年
廢除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沿用至今
中華民國:2006年(法源廢止)
數量3個(2005年起)
應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治區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地方
適用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自治區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塞北地區西部地區東北地區部分省區[註 3]
本級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盟行政公署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盟長公署/盟政府[註 4]
上級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無(國家直轄)[註 5]
下級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行政區(旗、縣)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特別旗
一張中國地圖,按地級行政區的種類塗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圖中橙黃色即為現存的盟

蒙古語ᠠᠶᠢᠮᠠᠭ漢語拼音字母aimag鮑培轉寫ayimaγ西里爾字母аймаг)又稱艾馬克清代蒙古將其作為旗以上的監察區,不負責行政事務;至民國時,與演變為中國蒙古族地區特有的行政區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改為內蒙古自治區直轄的地級行政區單位,相當於其他自治區的「地區」。各盟不設國家機構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管理機構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盟工作委員會和各盟行政公署。盟下轄區域包括若干個縣級行政區縣級市)。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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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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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各部自古就有會盟習俗,清代初年沿用舊時的「楚固拉干」(蒙古語ᠴᠢᠭᠤᠯᠭᠠᠨ漢語拼音字母Qûûlgan衛拉特語多譯為「丘爾干」)為盟,與形成盟旗制。清廷規定,每三年各盟選出之盟長都要在指定地點「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盟長僅負責協調各旗之間的軍事和司法關係,而沒有行政權力。崇德年間,清廷派員參加漠南蒙古各部的會盟,但會盟地點和名稱尚不固定,康熙年間多倫會盟後此制度擴展到漠北,同時清廷停派大臣參加,改由蒙古王公輪流出任盟長,乾隆年間清廷給內外蒙古十盟會盟長頒發印信,印文中以會盟地作為盟名,後又對厄魯特蒙古各盟賜名。[1]道光以後,內札薩克蒙古設六盟;喀爾喀蒙古設四盟;科布多設三盟,青海蒙古各部設二盟;新疆境內厄魯特蒙古各部設五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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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年外蒙古獨立後,蒙古人民共和國改革其行政區劃,將原先的「盟」(čiɣulɣan)改為「部」(ayimaɣ),並重新劃分,1946年被中國承認後一般譯為「」。而中國國民政府所能控制的塞北四省境內,其漢語名稱未隨着蒙古語而改變,「盟」在內蒙古沿用至今。民國19年(1930年)5月,國民政府南京召開蒙古會議,與會各盟旗代表決議要求蒙古盟、部、旗法制化,成為蒙古地區合法地方行政組織,翌年政府公佈《蒙古盟部旗組織法》,使蒙古盟旗制度在中華民國法律上取得與省縣同等與合法地位。國民政府後續制定《蒙古自治原則八項》,並一度在蒙古成立自治政務委員會,後取消該會,並將轄區依省界劃分,成立「綏遠省境內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及「察哈爾省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分別負責辦理部分盟旗地方自治事務。[2][3]隨着1947年中共主導的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和1949年國民黨於內戰戰事失利,中華民國政府對各盟旗陸續䘮失實際控制。該組織法在2006年被立法院決議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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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盟屬於地方自治政權,存在相應的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員會。

1958年4月起,盟虛級化成為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構,歸類為地級行政區。此後,盟的行政管理機構稱「行政公署」,盟也不再設本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而是設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該盟工作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該盟工作委員會。盟人大工委不具有選舉、罷免盟行政公署官員的權力,行政地位上與「地區」類似。截至2005年,僅存三個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興安盟

內蒙古各盟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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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存的盟

漢字 蒙古文 鮑培轉寫 行政中心 備註
興安盟 ᠬᠢᠩᠭᠠᠨ Hinggan 烏蘭浩特市 成立於1954年
錫林郭勒盟 ᠰᠢᠯᠢ ᠶᠢᠨ ᠭᠣᠤᠯ Xiliin Gôl 錫林浩特市 成立於1954年
阿拉善盟 ᠠᠯᠠᠱᠠᠨ Alxaa 阿拉善左旗 成立於1979年
巴彥淖爾盟 ᠪᠠᠶ᠋ᠠᠨᠨᠠᠭᠤᠷ Bayan Nûûr 臨河區 2003年12月1日撤盟改設地級巴彥淖爾市
哲里木盟 ᠵᠢᠷᠢᠮ Jirem 科爾沁區 1999年1月13日撤盟改設地級通遼市
昭烏達盟 ᠵᠤᠤ ᠤᠳᠠ Jûû Ûd 紅山區 1983年10月10日撤盟改設地級赤峰市
烏蘭察布盟 ᠤᠯᠠᠭᠠᠨᠴᠠᠪ Ûlaanqab 集寧區 1954年綏遠省烏蘭察布蒙古族自治區輿綏東四旗合併改為烏蘭察布盟。2003年12月1日撤盟改設地級烏蘭察布市
伊克昭盟 ᠶᠡᠬᠡ ᠵᠣᠤ Ih Jûû 東勝區 2001年2月26日撤盟改設地級鄂爾多斯市
呼倫貝爾盟 ᠬᠥᠯᠦᠨᠪᠤᠶᠢᠷ Holonbûir 海拉爾區 1947年興安省呼倫貝爾各旗改為呼倫貝爾盟。2001年10月10日撤盟改設地級呼倫貝爾市
卓索圖盟 ᠵᠣᠰᠤᠲᠤ Jôst(iin) 朝陽市雙塔區 1933年滿洲國蒙地奉上時廢除,1946年國民政府派員至蒙旗宣撫善後時曾短暫復設,後因內戰再次廢除。
範圍包含今遼寧省阜新市朝陽市以及內蒙古赤峰市部分地區。
察哈爾盟 ᠴᠠᠬᠠᠷ Qahar 寶昌縣 1958年撤銷察哈爾盟,分別併入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盟
納文慕仁盟 ᠨᠤᠨ ᠮᠥᠷᠡᠨ Nûûn Moron 扎蘭屯市 1949年4月11日同呼倫貝爾盟合併,成立呼倫貝爾納文慕仁盟。
呼倫貝爾納文慕仁盟 ᠬᠥᠯᠦᠨᠪᠤᠶᠢᠷ
ᠨᠤᠨ ᠮᠥᠷᠡᠨ
Holonbûir
Nûûnmoron
海拉爾區 1949年4月11日由呼倫貝爾盟納文慕仁盟合併, 成立呼倫貝爾納文慕仁盟。1953年4月撤銷,並成立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區行政公署

歷代設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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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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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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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實際上由行政院直轄,相當省級行政區,高於級行政區。
  2. ^ 事實上終止於中華民國政府遷台,設置法源《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於2006年廢止後,目前為止未有新設置法源。
  3. ^ 主要包含熱河省綏遠省察哈爾省遼北省吉林省嫩江省黑龍江省興安省新疆省青海省等省及名義上蒙古地方均設有盟部。
  4. ^ 原設盟公署,後蒙藏委員會依《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制定《蒙古自治原則八項》,規定各盟公署改稱盟政府,組織不變。
  5. ^ 盟部雖畫於省或地方之下,實際上由行政院直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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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達力扎布. 清代内外蒙古十盟会名称的固定及其时间考 (PDF). 《民族研究》. 2020, (2) [2024-05-0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4-01-30). 
  2. ^ 劉學銚、陳又新. 蒙古盟旗制度西藏政教制度略述稿 (PDF). 蒙藏委員會. 1996 [2024-02-28]. ISBN 978957008438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02-28). 
  3. ^ 《總統府公報》第6671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民國95年1月27日出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