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行为
外观
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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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
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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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
债权 |
-债之发生- |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
-侵权- |
实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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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德语:Realakt)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指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可能是适法的,也有可能是违法的,并且可能使权利发生变动,例如无主物占有、遗失物拾得等等。
定义
[编辑]事实行为的发生目的并不在于实现特定的法律效果,所以不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但这并不表示当事人间不会发生法律关系。例如偷窃,该事实行为并不会实现任何私法上的法效果,但是造成了物的占有被移转的事实,侵害原物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因此仍会使行为人与被害人间产生特定的法律关系,被害人并因此取得一定的权利。
种类
[编辑]一般的民事法律体系当中,常见的事实行为及其法律关系规范如下:
- 占有:“占有”是指对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状态,可能为“合法占有”或“无权占有”。若占有权源属于合法取得,则占有人享有对占有物的支配,有权对侵害其占有之人请求返还或除去侵害;至于无权占有者,将不会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权利。
- 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会自动继承其财产及债务,不需要任何意思表示。当然,继承人也可以出于其意思选择抛弃继承权。
- 无因管理:在无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若自发替他人管理事务者,称作“无因管理”。因为并非出于契约义务而管理,因此无因管理人原则上是不能请求报酬的。
- 不当得利: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财物,出于对财产的衡平,法律赋予受侵害之人取得物的返还请求权。例如偷窃即系无法律原因而取得占有的事实行为。
- 侵权行为:若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法律上称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将对此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除此之外,“事实行为”有时候容易与“单独行为”混淆,例如授予代理权仍需本人的意思表示,只是不需要代理人的合意而已,但仍然系法律行为,并不是事实行为。